2021法律碩士考研:明確立法體制
來源:中公考研網校 更新時間:2020年03月09日 21: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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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體制的概念
立法體制是指,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機關的設置和立法權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為立法權限的劃分。
立法權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等規范性文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體系中重要的、重要的權力。
享有立法權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權的過程和表現。
根據享有立法權的主體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權可分為國家立法權、地方立法權、行政立法權、授權立法權等。
2.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
我國的立法體制是一元性的立法體制,全國只有一個立法體系,同時又是多層次的,中央、地方都表現為不同層次。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權限分為: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和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應當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人大及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經實踐檢驗等制定法律條件成熟后,及時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
3)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會所在市、經濟特區所在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并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縣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5)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省級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6)特別行政區的制度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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