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工商大學碩士研究生自命題842法學綜合2考研大綱
來源:浙江工商大學 更新時間:2020年08月21日 15: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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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綜合(2)包括民法學(民法總論部分)和刑法學(刑法總論部分),考試內容和范圍如下:
一、《民法學》
(一)民法調整對象;性質;淵源;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與功能;平等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與意義;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類;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機關和分支機構;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法人的登記;非法人組織。
(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類;有價證券的概念、特征和類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類型。
(六)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與類型;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事實行為、準民事行為的關系的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與構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類及意義;意思表示解釋的含義、原則與方法;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含義和要件;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形態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類;代理權與授權行為;代理權的行使與濫用;代理權的消滅;無權代理的概念、特征、類型和效力;表見代理的概念、原理、構成、類型和效力。
(八)時效的概念、作用和類型;訴訟時效的含義、效力與適用范圍;訴訟時效的分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止、中斷與延長;除斥期間的概念、特征、性質與作用;除斥期間的適用范圍;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期限的概念、特征、確定與計算方法。
二、《刑法學》
(一)刑法的體系與解釋。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和效力范圍。
(三)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包括:犯罪概念;犯罪構成及其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四)正當行為。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其他正當行為。
(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六)共同犯罪形態。
(七)罪數形態。
(八)刑事責任與刑罰。包括: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責任的根據,刑事責任的解決方式;刑罰的概念、目的、功能;刑罰的體系和種類;刑罰裁量;刑罰裁量制度;刑罰執行制度;刑罰的消滅等。
考試題型:名詞解釋、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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